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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申请商标新规定的解读
2012-04-05 21:19:29 来源:
2008年伊始,在“炒标”现象愈演愈烈的大潮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适时的在其网站公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限制商标的个人申请。这个规定在遏制个人商标投资、职业炒标客,稳定商标市场秩序的同时,也给合法的商标使用人的注册、转让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而时隔三年后,自然人申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让“炒标”得到抑制,却成引发了更多了混乱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主要的内容就是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仅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不能超出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范围。上述几类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也不是无限制的可以申请,《注意事项》中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这个规定的出台明显是要限制近年暴增的个人商标申请。若要申请商标将不得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并且申请商标的类别必须要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实行对于现在普遍出现的“炒标”现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原本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自然人纷纷加入到了商标注册者的行列中,致使商标注册量急剧增加。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年商标申请量比2001年增加了50%。将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扩大至自然人我们认为并无不妥之处,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对于统一国内外自然人的商标注册资格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商标法律在扩大商标注册主体资格之后仍没有对商标权的取得目的进行合理的限制,这便使掠夺商标资源、待价而沽的问题突显出来,各种诸如“商标投机”、“恶意抢注”的行为的已经成为商标发展的绊脚石,使商标固有的使用价值根本无从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注意事项》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暂时控制住了这种行业内的恶性发展,对一部分想发“商标财”的专业注标人、倒标人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使商标注册的动机回归理性。
但是在看到《注意事项》给商标行业带来暂时的净土的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提到其仓促出台的此项应对措施也确实有与现行法律不符、给行业内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障碍:
首先,和现行法律冲突。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个关于任何国内申请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在当时可谓是一个质的飞跃具有浓厚的时代气息,得到了行业内外的一致好评,也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接轨。而今年《注意事项》的出台,却再次限制了有关自然人的申请权利,又回到了《商标法》修改前的模式上去了。其这种和现行《商标法》规定相冲突的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其可能会遭到一片质疑。如在行政诉讼中,前景也令人堪忧。
其次,禁止一般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主体等于实际上剥夺了一些人的财产继承权。笔者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本来是可以继承或者赠与的,但依照现在商标局最新颁布的《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如果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是没有经过依法登记而正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普通自然人,就没有资格成为商标权的主体,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对于“民事财产权”的规定,也会给今后有关商标继承或受赠埋下伏笔。
第三,笔者根据权威网站的数据得知截至2006年底,我国个人申请商标的数量达到近70万件,占据了整个商标申请中的四分之一。在这些自然人申请当中固然会有一些“炒标客”的存在,但相信多数人还是本着“实际使用”这个原则进行注册的。对于这些人来说商标局《注意事项》的出台对其今后的商标保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2006年之前各种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等多以其法人、负责人等的身份申请注册的商标,现在则多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注册,如其注册系列商标或者防御商标时都会因为和之前以自然人名义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而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就变相的强迫这些自然人必须把其原有在个人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公司所有,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商标保护的成本和费用;和商标局最初出台规定时希望的降低商标申请量的目的也不一致,建立在损害广大申请人(自然人)利益的基础上的片面申请量下降根本不能够真正的缓解我国现在商标行业存在的问题。
特别需要我们注意到的是:因为商标注册代理业准入门槛较低,全国截止2011年经备案的代理机构将近7000家,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导致了代理机构的素质的良莠不齐,在这些代理机构中不乏借助自然人申请注册的新规定寻找商机的。笔者通过搜索看到在最大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上关于商标注册的公司中基本都有无个体执照注册这个服务项目,而他们用何种方式帮客户申请注册不得而知。但至少能够遇见的风险“以后续展的时候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时怎么提供个体执照”...这些问题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此规定是否还有需要完善之处,是不是也需要根据现下的情况进行一些修改?
综上,《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样一个过渡性的规定,其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暂时的缓解现在商标行业内存在的问题,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要真正的解决商标行业现在存在的“商标投机”“商标抢注”问题,要从商标权取得制度这个本质问题上进行健全和完善。根据《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应当是以“使用”为目的,换句话说,商标权利人对其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有实际使用的义务。故商标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使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重要影响,实现注册者和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真正达到遏制商标投资行为的效果。另外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强化商标代理人的职业素质,净化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也将还商标行业一个规范的市场。
来源: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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