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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成功向对方追回加盟费等各项费用
2017-12-14 18:01:51 来源:
2013年3月,委托人与青岛某集团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在吉林房屋委托该公司开设酒店运营管理,使用该公司商标及管理系统等等,合同期限为8年,委托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信息咨询费共计8.4万元,还约定因委托人原因无法取得酒店经营执照的相关费用不退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定支付全部的费用,因所选定房屋建设等原因酒店一直未开设,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委托人与该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未果。
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委托人委托,代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开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相关费用不退还条款是否有效。我方代理意见为: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为格式条款,免除我方主要的权利是无效条款,并且也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管理合同解除,对方公司向我方退还7万元,黄岛中院作出(2017)鲁0211民终1228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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