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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及山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司法文件

2012-04-05 21:12:09 来源:


高法及山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司法文件

司法解释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18

执行日期:2004-3-18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域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提审或者指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于200221日公布的鲁高法(2002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不再执行。

 

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2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2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高法批复四:

淄博东营中院获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最高法院以法函[2007] 70号批复,同意指定山东省淄博、东营中级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两法院的专利案件管辖权包括:l、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省会所在地、国务院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享有专利案件管辖权;其他中级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各地发展情况,由高级法院调研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在此之前,山东省的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已经获得管辖权。淄博、东营两中院获得授权后,山东省成为全国法院专利案件管辖权最多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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