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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二十种法定情形

2009-04-04 20:41:03 来源:范志强


离婚的二十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述规定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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