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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青岛地区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计算

2012-03-29 19:21:11 来源:


2011年青岛地区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及计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是,“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倍即85647元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青岛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8549元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2元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2010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549元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17531元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青岛市的丧葬费补助标准14274.5元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80元的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规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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