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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赔偿比例的确定
2009-04-04 20:50:25 来源:范志强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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