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范志强律师网
qdfzq.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因出卖人未出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是否可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2013-03-27 21:37:14 来源:
增值税发票的作用是抵扣进项税款。出卖人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是其当然一项附属义务。出卖人不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于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其给付。若因出卖人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买受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本应能抵扣的进项税款的,买受人可就此要求出卖人赔偿。若买受人取得出卖人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无过错的,应不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买受人取得出卖人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时有过错,出卖人可求减轻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 大家都在看

委托单位与青岛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单位为物流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费用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