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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如何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012-04-02 08:11:07 来源: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约责任或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的,买受人可以有权按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未约定违约金的或损失无法确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讳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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