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范志强律师网
qdfzq.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用人单位如何把握员工“不胜任工作”?
2012-11-29 23:02:21 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但,何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如何去把握呢?
律师认为:
第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岗位职责。这是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胜任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设计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流程,形成规章制度并公示。
第三,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若劳动者规定好录用条件后,可对考核结果开会公布,并给予劳动者辩论的机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依法定程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 大家都在看

委托单位与青岛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单位为物流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费用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