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范志强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员工录用的审查
2012-04-04 09:42:31 来源:
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的员工后,将会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而录用审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确定该录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简历上应聘者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因此录用审核一般需要应聘者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因用人单位对员工审查不严引发的纠纷。
录用审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核实应聘者的相关信息,而不能完全被动依赖应聘者提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应聘者提供的原单位的联系方式自己进行核实相关情况,如该应聘者是否之前确实在该单位工作,包括离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不良违纪记录等等,都可以为日后该员工给单位带来损失起到一个防范作用。
2、用人单位应该在应聘者入职时,认真确认相关信息,如对于身份证、学历证件等都应该认真审查原件,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录用员工的个人资料予以保管,并且要求相关的应聘者签字确认。
3、在录用审查中,对于非应届毕业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应该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单位应该确认所拟录的人员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如果审查不严,导致录用的人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不仅能够确认其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还可以从原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离职证明中确认该员工过去工作的表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放开了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如果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该注意审核相应的证明。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招聘单位接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要确认原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再建立劳动关系。招聘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同意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书面意见以绝后患。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 大家都在看

委托单位与青岛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单位为物流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费用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