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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厂房土地租赁纠纷仲裁案成功为委托单位追索赔偿款380余万
2017-02-10 08:00:29 来源:
2007年6月,委托单位与青岛某制造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该公司租赁委托单位建设的厂房,并约定发生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仲裁。2008年5月,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免费使用委托单位建设的厂房,租赁时间至2012年年底,到期另行协商。因该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未能达到合作约定的条件,租赁到期前后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多次发函要求腾迁厂房土地,但该公司置之不理。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代为向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期间,该公司迫于压力于2015年底将上述厂房土地交还委托单位;对于该公司非法占用期间租金损失,经司法评估租金总价为3803068元。本案经多次庭审,虽然该公司提出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诉讼主体资格等抗辩意见,但仲裁委仍然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全部支持我方仲裁请求,作出青仲裁字(2015)第490号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向委托单位赔偿380306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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