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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物权保护纠纷案,委托人赔偿责任减少三分之二
2015-12-08 19:44:30 来源:
2000年12月,委托人与青岛某大学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该大学提供住房一套,在委托人办理调离手续交还房屋;委托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大学有权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在委托人多次要求调离未果的情况下,委托人自行联系他校任教。2014年9月,大学书面通知委托人交房。随后,大学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腾房,并赔偿自2003年1月起至今的租金损失(经鉴定租金损失为150000元)。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诉讼中,我方代理意见主要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根据聘用协议中“办理调离手续交还房屋”的约定,本案交还房屋的条件并未成就;3、退一步来说,即便交还房屋的条件成就,大学在2014年9月前并未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赔偿应从其书面通知要求腾房时起算。
经多次开庭审理,市北法院采纳代理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腾房,并赔偿二年租金损失即4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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