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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单位成功追索20万元
2015-06-10 20:38:52 来源:
2013年7月15,委托单位与青岛某广场洽谈商铺租赁事宜,拟用于英语培训,并交纳4000元意向金。同年8月15日,该广场收取委托单位交款133020元,分别出具收据三份,收款事由分别为物业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同日,委托单位对租赁商铺开始装修。同年9月17日,该广场强行收回商铺。委托单位多次与该广场未能协商一致,委托范律师起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追索全部交款及赔偿装修损失。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装修损失。经多次开庭审理,双方达成和解,该广场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装修损失55000元。据此,城阳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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