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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二次诉讼,委托人获赔后续医疗费等合计8万元
2015-03-09 20:54:15 来源:
2013年11月,刘某某驾驶青岛某劳务公司货车沿金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瑞安路路口将委托人亲属撞倒。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委托人亲属承担次要责任。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78541元。委托人亲属在继续治疗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伤势过重治疗无效不幸死亡。
为追索后续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范律师、姜国强律师代为再次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市北区人民法院基本采信我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劳务公司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7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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