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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雇主向雇员及保险公司成功索赔21余万元
2014-08-06 08:22:18 来源:
2012年8月8日01时,刘某某驾驶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与同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货车后尾部相撞。02时,雇员赵某驾驶鲁G×××货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闯入事故现场,撞到刘某某驾驶挂车的车后尾部,致雇员赵某死亡,鲁G×××乘上人员雇主受伤,车辆损坏。经东营交警认定,第一次事故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雇员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垦利县法院作出(2012)垦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刘某某、黄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为6:2.5:1.5。
范律师、姜律师代理本次交通事故,经律师认真准备和与主审法官有效沟通,垦利县法院基本支持我方诉求,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父母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共向雇主赔偿21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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