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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全面胜诉
2014-04-24 07:41:22 来源:
委托人于2012年7月向王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5%,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我方不得已向市南法院提供诉讼,要求王某及妻子共同承担本息4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的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我方提供证据充分,市南法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70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我方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方诉讼请求得到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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