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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委托人获赔55万元
2014-03-05 07:47:38 来源:
2011年12月,委托人因阑尾炎到青岛某医院就诊,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委托人伤口感染发炎,又到该医院诊治。在消炎过程中,该医院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致委托人小肠穿孔。委托人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诊断为肠瘘、阑尾切除术后等。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发生争议。
诉讼中,市北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委托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初字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赔偿委托人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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