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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外地企业追索巨额货款大获全胜
2013-01-14 17:45:34 来源:
2011年5月,新疆吐鲁番某商贸公司(下称新疆公司)向青岛某贸易公司(下称青岛公司)销售了总金额为35万元的葡萄干等产品,青岛公司仅支付15万元。新疆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委托范律师、史律师代理追索拖欠的货款。
由于新疆公司当时交易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缺乏直接证明青岛公司拖欠货款方面的证据。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指导新疆公司搜集送货、货物报关出口方面证据,以证实青岛公司收到货物而拖欠货款。在律师卓有成效的沟通下,市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新疆公司所提供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做出(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我方要求青岛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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