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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全部损失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获支持
2012-11-12 20:06:41 来源:
2011年3月,委托人驾驶轿车在青银高速公路上与孙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其轿车损坏,维修车辆共花费五万余元。孙某某所驾驶的小客车未投交强险及商业险。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权利人可选择向侵权方及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根据保险合同向己方保险公司理赔。本案中,考虑到孙某某的赔付能力,向孙某某索赔很有可能要进行执行程序,何时收到赔偿款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范律师建议委托人可根据保险合同,向承保其轿车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全部车损。委托人采纳律师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诉讼。本案经青岛仲裁委员会审理,于近日做出青仲裁字(2012)第368号裁决书,支持委托人绝大部分财产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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