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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受害人一次性获赔近12万元
2012-08-13 21:13:52 来源:
2011年10月,公交某公司职工周某某驾驶公交车沿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路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处,将行人撞伤,致行人肋骨骨折、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四方交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行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公交某公司全部垫付。
范律师接受该行人的委托,代理其与公交某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经市北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伤残司法鉴定,该行人损害构成九级。据此,三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公交某公司共同赔偿该行人近12万元,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北民四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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