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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2013-04-15 20:09:19 来源:
根据2012年4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青中法联字〔2012〕3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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