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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购房款近50万元
2017-09-24 20:35:37 来源:
2014年,委托人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沧区商业房屋一处,首付款50万元,余款为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后因失业无法开具收入证明,银行不批贷款,合同尾款一直未能付清。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本案经开庭审理,李沧区法基本采信我方证据,作出(2017)鲁021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方向委托人返还购房款48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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