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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租赁合同纠纷对方诉求全被驳回,委托人不担责
2017-07-27 18:42:49 来源:
本案所争议场地和厂房系青岛集体企业所有。青岛某电器公司与该集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使用讼争厂地。该电器公司又将部分地块和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实业公司,委托人又从青岛某实业公司转租场地和厂房使用。青岛某电器公司于2006年注销,原股东又于2009年成立新电器公司,公司名称与原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新电器公司将委托人及实业公司诉讼至市北法院,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新电器公司不服市北法院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本案经开庭审理,青岛中院采信律师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代理意见,驳回对方起诉,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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