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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术后预防并发症措施不当,医院向委托人赔偿8万元
2014-12-16 07: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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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患者到青岛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桥小脑角肿瘤(听神经瘤),行左枕部乙状窦后入路肿瘤切除术。术后患者意识情况较差,第五天出现低血压,第七天突发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范律师接受患者亲属的委托,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中,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患者符合脑组织肿瘤切除术后继发脑梗、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死亡的特点;医院在术后脑梗塞的预防性用药方面存在不足,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对患者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20%。据此,市南法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40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近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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