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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债权追偿权纠纷案调解,实现委托单位合法权益最大化
2013-11-08 07:3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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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刘某某驾驶未投保的货车与郑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一行人受伤。经市北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通过诉讼向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其全部损失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在受伤的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市北法院认定委托单位与刘某某系承揽关系,委托单位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委托单位对刘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郑某某全部损失后取得追偿权,向刘某某和委托单位起诉要求赔偿共计9万余元。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保险公司向委托单位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只能向对事故有责任的第三方主张。但考虑到市北法院在行人损害赔偿案件中作出的不利判决对本案可能产生影响,我方与保险公司和解,仅赔偿保险公司5000元,市北法院作出(2013)北民初字民事调解书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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