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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追回全部货款及部分违约金
2013-11-06 08:43:43 来源:
委托单位通过投标成为青岛某集团公司供货单位,双方约定逾期支付货款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向与该集团公司供货累计超过100余万元。该集团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拖欠17余万元。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中,该集团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并提供相关证物及证人。在庭审质证中,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并对该集团公司所提供证据发现诸多破绽,某些证据反被我方所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集团公司一次性支付19万元(包含货款及违约金),市南法院作出(2013)南商初字第2030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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