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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追回全部货款41余万元
2013-06-13 08:00:08 来源:
委托单位系上海一家公司,主要生产纺织等器材。自2006年起,委托单位向青岛某公司销售纺织器材及零件。截止2009年6月,青岛某公司拖欠委托单位货款412768元。委托单位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追索拖欠的货款。
范律师通过多方面调查,落实该公司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住所,协助市南法院顺利完成送达程序。委托单位长期向该公司供货,合作期间双方比较信任,仅一部分货物签订过合同,其它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完成交易,证据不完整是本案诉讼的一大障碍。范律师充分了解双方交易的经过,认真梳理我方现有的书面证据材料。庭审中,范律师又抓住对方提供证据的漏洞,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最终,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商初字第20629号民事判决书,对方向委托人偿付412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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