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范志强律师网

qdfzq.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人资管理 > 正文

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与女职工之间劳动合同?

2017-10-22 07:51:00 来源:


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与女职工之间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并未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考虑是否生育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大家都在看

代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对方偿还

    委托单位与青岛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单位为物流公司代理货物进出口,费用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