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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案二审委托人胜诉,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工资全部获
2017-02-06 20:16:30 来源:
委托人原系青岛某培训学校教师。任职期间,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该学校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02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经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岛中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作出(2016)鲁02民终50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学校向委托人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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